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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河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1-03-26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依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开展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二)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划应合理控制。

1、作物种植面积在1000亩及以下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5亩以内;1000亩至10000亩之间的,控制在15亩以内;10000亩及以上的,控制在30亩以内。看护房控制在单体单层、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落实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规范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一)由各镇派出一名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本管辖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逐宗地调查,按照用地规模排查,对符合标准并办理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完善必要件形成卷宗。对于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并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二)各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

(三)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5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自然资源所,全部进行上图入库。

(四)上图入库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入库。

四、监管机制

(一)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组织实地核实。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二)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的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各镇党委要高度重视,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局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通河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通河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