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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通河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5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一、此文件发布的背景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了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要求,为加强全县设施农用地管理,有效防范滥用占用耕地。我县应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方案,并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加强对全县农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制定此通知。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划应合理控制。

(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及时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

(三)明确使用期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明确责任分工

(一)由各乡镇派出一名专业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本管辖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逐宗地调查,按照用地规模排查,对符合标准并办理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完善必要件形成卷宗。对于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并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建设、使用及用后恢复全程监管,对违法违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处置。

(三)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5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自然资源所,全部进行上图入库。

(四)监管机制。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组织实地核实。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二)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的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局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四、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本方案涉及各部门,已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结果

本文件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通河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