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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0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一、起草背景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0〕183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集约高效”的原则,落实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资源供应能力,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启动《通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以下简称《规划》。

二、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第7号)

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函〔2020〕861号)

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6.《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8.《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153号)

9.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

10.《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

11.《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规〔2020〕2号)

12.《哈尔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2022〕152号)

13.《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哈政规〔2021〕7号)

15.《哈尔滨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哈资源规划发〔2021〕76号)

16.《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389号)

(二)规划及其他

1.《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哈尔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3.《哈尔滨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4.《通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5.《通河县矿产资源规划(2015-2020年)》;

6.《通河县环境保护规划》;

7.通河县三区三县划定成果

三、规划编制的意义

《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百大项目”和民生需求为指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新变化,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振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区内与区外的关系。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县矿山个数控制在20个以内;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达到700万吨/年;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面积预计达到54公顷;矿业产值力争达到1亿元。

四、规划布局

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依兰煤炭能源持续供给保障基地和方正-延寿矿泉水优势发展释放基地2个,总面积207.9平方千米。

落实通河-依兰地区煤炭省级重点勘查区1个,面积570.0平方千米;方正-通河矿泉水地热市级重点勘查区1个,面积186.4平方千米,总面积756.3平方千米。

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依兰-达连河煤炭重点开采区和通河-乌鸦泡地热重点开采区2个,面积322.7平方千米。

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通河县三站乡建筑用石集中开采区1个,面积0.5平方千米。

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通河县浓河镇开花砬子硅石矿等7个勘查规划区块,总面积42.4平方千米。

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通河县水产养殖场二龙潭地热等3个开采规划区块,面积0.3平方千米;划定砂石土类开采规划区块共计21个,面积14.8平方千米,其中建筑用花岗岩5个,建筑用凝灰岩6个,建筑用闪长岩1个,建筑用玄武岩1个,建筑用砂8个。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方面。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措施: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勘查项目。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总量和投放时序,优先安排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优先考虑对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规划期新发现矿种可以增设勘查规划区块。

(二)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面。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措施:采矿权设置区划应保持矿体的完整性,新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相吻合,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应一个采矿权。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具备规划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设置采矿权。

六、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市场条件、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上级的规划指标,到2025年,固体矿产开采总量700万吨/年,建筑用石200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100万立方米/年,全力供应经济建设。

有控制要求的指标不得超过上级规划约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改革创新、落实责任”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激励约束政策,增强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内生动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根据我县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城镇化要求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因素,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强化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矿山设备精良、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的优势矿山集聚。培育壮大矿山龙头企业,减少小型矿山数量,优化矿山结构规模,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大、中、小型矿山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三)严格开采准入条件

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布局、资源保护、节约利用、绿色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指标和准入要求。已建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的,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措施,逐步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最低服务年限

新建矿山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原则上新建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应不低于3年。

2.最低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上级规划要求,结合我县矿山开采现状,规划期内,合理确定各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玻璃用脉石英: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年开采规模小于3万吨/年矿石量的矿山,通过整合与技术改造,逐步提高生产规模。新建矿山宜有自建选厂或委托专业选矿企业集中选矿。

建筑用石料:不再新建规模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采石场;不再新建规模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采砂场,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低于以上标准的由政府采取资源整合方式,达到规模性开采。

3.开发利用水平

矿山“三率”及“三率”水平达标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4.空间准入

新建矿山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严守“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地热、矿泉水等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采矿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开采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得新设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距离不得新设露天矿山。

5.环保准入

新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态保护红线、矿区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等管控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矿山项目中防治污染和水土流失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安全准入

新建矿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绿色矿山准入

新建矿山筹建时同步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正式投产1年内原则上需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省、国家应急需要的大型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的除外。

七、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有关要求

(一)绿色矿山建设

1.总体思路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注重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通过政府引导、强化监管,矿山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进绿色矿山的建设,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2.建设目标

到2025年,我县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3.支持政策和有关措施

——加强体制建设,出台相关政策

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制定历史遗留问题治理恢复方案,完善绿色矿山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政策,鼓励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山深部及周边不宜另设矿权的零星资源,按规定程序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明确责任主体,调动企业加入

通过多种形式,确立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的观念。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办矿,规范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建设企业文化,使矿山企业将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

——开辟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支持

帮助企业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吸收先进地区的经验,积极为企业联系绿色信贷、绿色担保等,保证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来源。

(二)矿区生态修复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部署安排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发展。

1.严格新建矿山管理

——强化准入条件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避让“三区三线”。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构建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采后修复机制。

——严格土地复垦

严格实施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监管制度,鼓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采矿损毁土地复垦和修复标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采矿对土地的损毁和压占。

2.加强生产矿山管理

——健全责任机制

建全“政府主导监管、部门协同严管、企业责任主体”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边开发、边治理”。

——完善基金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计提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期计提。基金计提与使用情况列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矿业权人信用约束。

3.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激励,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治理重大工程。

到2025年,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14个,修复面积54公顷,加快推进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八、规划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确立《规划》实施监管责任制,明确考核内容、考核办法:抓好规划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要抓好规划管理责任制的监督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难。

(二)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作用,制定《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矿业权总量控制、重大工程等做出年度安排,明确《规划》的实施路径,加强监督检查,保障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推进。

(三)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在规划期内,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通过中期评估,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具体规划要求的施行提出改进和调整意见。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坚持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职责与权益,准确地表达社会对规划的诉求。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规划公示、标牌、电视广播、座谈会等形式专门进行宣传,开通政府网站问答咨询。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内容、规划实施政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矿业权结果等。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实行系统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九、规划的衔接情况

(一)本《规划》具体落实了省、市规划在我县境内的细化,本《规划》服从于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矿业经济等相关数据进行了充分的衔接。

(二)本《规划》对规划目标、技术指标在参考省市规划相关指标的前提下与县属有关单位领导、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认真研讨,基本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确定,如采矿区块与可耕农田冲突的,服从耕地保护规划。

(三)本《规划》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及集中开采区的确定与划分与省市规划进行了衔接,与县属有关单位取得了一致意见。

(四)本《规划》重点对开采规划区块的设置进行了反复的研讨和论证,与县属有关单位取得了一致意见。

(五)本《规划》的编制注重了与《通河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衔接和协调统一。按照生态建设总体要求,在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发展绿色矿业、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产业布局与区域发展,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等方面做好相关内容的衔接。

(六)充分评估上轮规划实施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合理继承上轮规划原则、方法等,补充不足,完善创新四轮规划成果。

(七)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查阅了林草、环保、水务、文物等方面的规划文本和有关法规,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对接。

十、规划审核情况

《规划》充分征求了通河县应急局、林业草原局、水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了意见。

《规划》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经通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批复后由通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审批发布后的成果报省厅数据中心备案。

相关文件:通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