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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16955/2023-24164 主题分类: 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12-29
文号: 通政规〔2020〕5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通河县划定松花江干流(通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有效)
发布时间: 2020-12-29 信息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通河县划定松花江干流(通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通河县划定松花江干流(通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通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1.松花江等主要江河堤防和Ⅰ、Ⅱ级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

2.其他河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20米。

3.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缘控制线为迎水侧堤脚外不小于50米,外缘控制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不小于30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1.松花江等主要江河堤防和Ⅰ、Ⅱ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300米。

2.其他河流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外不小于100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三)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牒灰、残土等废弃物;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七)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划定松花江干流(通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通河县划定松花江干流(通河段)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