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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李长辉:关于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方面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8-15信息来源:

内容:

近几年来,我县基层公共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依托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一村一法律顾问”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涉及民生的法律服务,重点解决农村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乡村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群众认识不到位现象,部分村屯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偏多,对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二是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现有基层公安派出所、综治中心等部门工作机制协调配合上还需进一步磨合。三是法律服务规范化不到位。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在服务流程、服务方向、运行监督等工作机制上从县到村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四是公益性与财政不足的矛盾。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部确立。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等提供无偿服务或志愿服务,其所得补助补贴往往不及商业行为所得回报,专业法律服务的持续性、积极性难以得到保障。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思想和认识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各镇村普遍重视农业生产、产业项目、环境整治等工作,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不够重视,宣传引导不够。群众学习意识较差,自主学习不够。各村屯大多数都是老人,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学习法律知识。

二是公共法律服务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在服务上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当群众遇到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时,带来很大的不便。

三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阵地建设受到限制。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我县财政比较紧张,多数乡镇财政和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镇村两级缺少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计划性、合理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资金投入,硬件缺乏,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受到局限。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一、法律服务专业化建设的兜底性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就是要保障基本服务、困难群众的兜底,又要兼顾地方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比如上文提到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民间借贷、家庭矛盾、农民工维权等领域。首先是让公共资源发挥最大化效能,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力量下沉,可以形成定期法律指导、案件解决机制,建立相应的联系点,安排专门的联系人。依托村法律顾问、调委会等现有条件,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纳入政府购买目录,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尤其是在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村级法律顾问服务补助等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以此实现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并能发挥专业法律服务的优势,实现诉求解决合法合情合理,让基层善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统一顶层设计,规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由县司法部门牵头,规范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监督运营机制,逐步探索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体系建设的群众需求方向和内在发展规律,尤其是便捷和高效的融合,适应乡村发展需要,在区域协调,部门协作上探索合作机制。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让群众了解便民措施,知道操作流程,提高知晓度、认可度。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

一是主动出击,主动化解农村现有存量纠纷矛盾、上访案件等问题,发挥法律服务在程序规范、补偿赔偿有法可依、群众认可等方面的优势,使农村法律服务真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二是基层治理中积极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纳入基层调解、综治维稳、群众信访工作机制中,发挥合力,学会弹钢琴,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尤其是农村自治组织,更应主动对接法律服务,取长补短,一方面发挥自身在解决群众难题中既有的优势,一方面又通过法治化的解决提高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群众更加信任,实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基层结合的又一生动体现。

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核心作用,一是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根据群众和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二是保障依法有序进行,基层治理法治是底线,有序是善治的保障,以此为前提,基层治理的效果才能体现,其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才不会减弱。三是班子建设是关键,上级应加强这方面的指导,尤其是在民主选举、推荐的过程中,有意考察既懂法律又会治理的“能人”,鼓励其参选农村自治组织,参与基层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