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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河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18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通河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通河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及《哈尔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剥离范围

(一)需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高:

1.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

2.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

3.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

4、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二)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

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

1.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3.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不剥离耕作层。

二、实施主体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负责认真落实。

(一)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政府具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频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跨区的非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剥离费用。

三、方案编制

(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编制应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审查论证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专家审查论证。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备案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实施主体持备案凭证方可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和使用。

四、剥离实施

(一)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五、剥离存储

(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主体应将剥离的土壤运送到使用地点,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中指定的存储地点。

(二)土壤存储地点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储、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来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三)占用他人土地设置存放场地的,实施主体应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管理、修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四)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土壤养护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实施主体对存储土壤承担管护责任。

六、剥离验收

(一)验收分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完毕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分段实施的项目,可以分段申请验收。

(二)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实施主体申请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青、耕地耕作层剥离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标准的施工勺业资料、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存储管护资料、有影像等资料。验收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验收相关规程执行。

(三)验收组织方式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外业核查和内业资料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实施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土地供应和开工建设。

七、剥离土壤利用

(一)对于剥离后的土壤由财政部门负责纳入政府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剥离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受污染耕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苗床苗圃用土、其他耕地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

(二)剥离土壤交由县财政局,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偿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剥离后的土壤进行监管及后续利用。

八、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通河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通河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