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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20-12-31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通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通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也称为一类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其中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也称为二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也称为三类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由县政府统一管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梳堵结合,规范举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举借的债务外,全县其他政府性债务融资统一由县政府申请市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

(三)分清责任,自担风险。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事先约定的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责任清晰。

(四)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市级批准的限额内,县政府对全县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五)分类处置,稳步推进。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六)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务管理制度制定、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发行申请、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逐级申报。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汇总编制全县政府债务融资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限额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举借限额,由县财政局在市上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部门及乡镇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确定,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融资渠道。政府性债务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融资时,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借,并承担偿债责任。

第九条统一举借。一般政府债券和专项政府债券由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汇总审批。县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预算管理。县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国务院批准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变相融资。

第十二条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担保,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有权拒绝。凡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债务资金使用。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债务预算指标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到期债务偿还。县政府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在相应政府预算中足额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等支出,部门、单位要积极筹措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到期债务按时偿还。特别是要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及时做好债务移交和偿债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债的现象。

第四章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五条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按照《公司法》要求,引入社会资本或采取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将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解除政府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将存量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将县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中属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门,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县政府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转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妥善处置项目运营收入偿还的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县政府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资金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要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五章风险预警

第二十二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为核心,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三条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县财政局要结合风险预警指标情况,对部门、单位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将预警情况上报县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进行通报,同时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从严控制项目规模,不得新增债务余额。要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项目资金,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四条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县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并难以自行偿债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债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政府债务公开。县财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并要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章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财政局要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及时按要求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县财政局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县财政局要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数据的汇总分析,动态监控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县政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包括借、用、还各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部门或单位,在分配年度举债限额时适当从紧,对新增债务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或单位,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举债额度,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增加债务余额。各部门或单位要主动接受县财政局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严肃财经纪律。县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责任。县政府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中央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以及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部门或单位,县政府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政府以前年度出台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印发通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通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