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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0信息来源:通河县委宣传部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用到工程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该文件的制定过程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2329号)文件要求,近几年省、市针对本地实际,均已制定了相应政策。2018年6月,我局召开了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全体参会人员的讨论研究,制定了此办法的草案。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问题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的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政府监控和银行专户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开发企业,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二)在预售过程中,不遵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开发企业、有违规违法预售行为、存在滞迁、欠薪的,按照建设项目预售资金全额确定监管资金额度。

拟解决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

开发企业有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企业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拒不改正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全额监管。

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未专款专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四、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本办法通河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已通过,涉及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已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制发前已经通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予以通过。

五、该文件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该文件的解读机构为通河县房产住宅局,日常解读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为57423401。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通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